您好!欢迎访问甘肃省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官方网站
新闻详情

甘肃省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碳排放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暂行)

发表时间:2023-11-27 16: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甘肃省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中心”)碳排放权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保证交易正常进行,根据《甘肃省碳排放权碳排放交易中心交易规则(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中心风险管理实行货款订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强行转让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场参与人的一切交易活动。

  第二章 货款订金制度

  第四条 货款订金制度是指按照摘挂牌预售交易的订单价值收取最低为10%的交易订金,闭市后根据当日结算价进行调整。

  第五条 交易时间划分为:普通交易月份、履约前一月和履约月三个时间段,并根据三个时间段设置不同的最低交易订金比例。在某一交易时间段的交易订金标准自该交易时间段起始日前一交易日结算时起执行。

  最低交易订金收取标准为:

交易时间普通交易月份履约前一月
履约月
定金比例10%20%30%

  第六条 对同时满足本办法有关调整交易订金规定的,其交易订金按照规定交易订金数值中的较大值收取。

  第七条 本中心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交易订金标准,具体以公告为准。

  第三章 涨跌停板制度

  第八条 本中心制定交易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本中心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涨跌停板幅度,具体以公告为准。

  第九条 交易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5%。

  第十条 当交易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时,成交原则实行时间优先的原则。

  第十一条 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是指在某一交易日收市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

  第十二条 当连续两个交易日达到同方向的最大涨跌幅时,本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市场参与人或全部市场参与人提高交易订金或发风险警示、停牌等措施。

  第四章 限仓制度

  第十三条 限仓是指本中心规定市场参与人可以持有的订货量的最大数额。

  第十四条 法人客户和个人客户采取不同的限仓要求。

  第十五条 法人客户和个人客户的订货限额以中心对标的物上市公告为准。

  第五章 强行转让制度

  第十六条 强行转让是指当市场参与人违规时,本中心对有关订货实行转让的一种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 当市场参与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中心有权对其订货进行强行转让,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市场参与人承担。

  (一)市场参与人可用资金为负,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

  (二)因违规受到交易中心强行转让处罚的;

  (三)因本中心采取紧急措施需强行转让的;

  (四)其他应予强行转让的。

  第十八条 强行转让的规则为

  (一) 若多个市场参与人需要强行转让的,按需追加订金由大到小的顺序,先转让需要追加订金大的市场参与人;

  (二) 若需要强行转让的某个市场参与人持有不同方向、不同品种的订货,对其订货市值大的订单强行转让;

  (三) 若在本中心对市场参与人订货执行强行转让过程中,市场参与人同时进行了自行转让,造成被转让数量大于应执行数量的情况,责任由市场参与人承担;

  (四) 如果须强行转让的订货处于报价冻结状态,本中心有权对该报价进行撤单,解除报价冻结后再执行强行转让。

  第十九条 强行转让的执行

  (一)通知

  本中心以“交易系统消息提醒、电话通知、短信通知”等多种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方式向有关市场参与人下达强行转让通知。任何一种通知以本中心通知记录作为送达标准。

  (二)执行及确认

  1.本中心以(一)中任何一种通知方式提前通知市场参与人风险后,其应主动采取措施化解风险,未及时采取措施的,由本中心根据情况执行强行转让操作;

  2.强行转让执行完毕后,由本中心记录执行结果并存档;

  3.强行转让结果随当日成交记录发送,有关市场参与人可以通过交易系统查询。

  第二十条 强行转让的价格通过成交价格确定。

  第二十一条 如因价格达到涨跌停板或其他市场原因而无法在当日完成全部强行转让的,本中心根据结算结果,对该市场参与人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由于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其他市场原因,有关订货的强行转让只能延时完成的,因此发生的亏损,仍由市场参与人承担;未能完成转让的,该市场参与人须继续对此承担订货责任或履约义务。

  第六章 大户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当市场参与人持仓达到本中心对其规定的持仓限额80%以上(含本数)时, 市场参与人应向本中心报告其资金情况、持仓情况。本中心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持仓报告水平。

  第二十四条 市场参与人的持仓达到本中心报告界限的,市场参与人应主动于下一交易日15:00前向本中心报告。如需再次报告或补充报告,本中心将通知有关市场参与人。

  第七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二十五条 当本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发布风险提示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市场参与人存在以下异常:

  (一)市场参与人涉嫌违法违规;

  (二)市场参与人被投诉;

  (三)市场参与人涉及司法调查或诉讼案件;

  (四)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中心要求市场参与人报告情况的,市场参与人应当按照交易中心要求的时间、内容和方式如实报告。

  本中心实施谈话提醒的,市场参与人应当按照本中心要求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认真履行。如果使用电话提醒方式,应保留电话录音;如果当面谈话,应保存谈话记录。

  第二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可以向全体或部分市场参与人发出风险提示:

  (一)交易出现异常变化;

  (二)国内外碳资产市场发生较大变化;

  (三)市场参与人涉嫌违规;

  (四)市场参与人交易存在较大风险;

  (五)本中心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形。

  第八章 异常情况应对

  第二十七条 在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本中心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和系统通讯线路故障等不可归责于本中心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出现结算、履约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有根据认为市场参与人违反本中心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四)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前款异常情况时,经本中心决定,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交易订金、暂停订立报价、限期转让、强行转让、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

  第二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时,本中心不承担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引发的技术故障;

  (二)非因交易中心过错引发的技术故障;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属于甘肃省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至甘肃省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官网之日起执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