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碳排放权交易会员管理办法(暂行)发表时间:2023-11-27 16:4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业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甘肃省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中心”)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机制 本中心碳排放权交易实行会员制管理。会员分为交易类会员和合作类会员。交易类会员是指经本中心审核批准,有权在本中心从事碳排放权交易业务的机构或自然人。合作类会员是指在本中心备案,参与提供相关领域碳经纪、碳资产管理、碳交易业务市场拓展、咨询等双碳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审核机制 本中心实行会员资格审核制度,对会员资格的取得、暂停、恢复、取消及会员信息变更等进行审核管理。 第四条 活动原则 会员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开展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中心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独立承担责任,并接受本中心管理和监督。会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中心业务规则的规定开展活动的,由会员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给本中心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会员应给予赔偿。本中心会员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交易类会员 第五条 交易类会员 交易类会员分为投资机构会员、自然人会员。 (一) 投资机构会员是指在本中心从事碳交易的机构; (二) 自然人会员是指在本中心从事碳交易的自然人。 第六条 交易类投资机构会员开户资格 申请交易类投资会员资格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严格遵守本中心交易规则及各项业务细则; (三)具有良好的信誉,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具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六)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交易类自然人会员开户资格 申请交易类自然人会员资格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严格遵守本中心交易规则及各项业务细则; (三)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交易类机构会员开户 交易类机构会员开户遵循以下申请流程: (一)在本中心规定的开户渠道申请开户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向本中心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用户注册协议、交易平台风险告知书、隐私政策、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开户经办人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开户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三)本中心在收到上述资料后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交易自然人开户 申请自然人交易类会员,遵循以下申报流程: (一)在本中心规定的开户渠道申请开户,提交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二)本中心在收到开户申请后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 合作类会员 第十条 合作类会员 合作类会员采取席位制。本中心将为合作类会员不定期提供双碳相关项目资讯、政策解读、研究成果、专家观点,入会会员相关动态、会员优秀案例交流分享等动态信息。合作类会员根据业务范围分为碳经纪、碳金融、碳资产管理、双碳咨询服务等。 (一)碳经纪会员是指拥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和投资风险经验,且承诺能够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政策、完全认可各项规则制度与管理方法,并根据中心要求开展相关市场拓展业务的机构; (二)碳金融服务会员是指取得本中心合作类会员资格后,为企业提供碳资产托管、碳回购等其它本中心认可的金融服务的机构; 成为本中心碳金融服务会员的机构,可自动获得本中心交易类会员资格。 (三)碳资产管理会员是指取得本中心合作类会员资格后,为地方政府或企业提供符合主管部门备案签发要求的减排量等相关碳资产开发与管理的机构; (四)双碳咨询服务会员是指取得本中心合作类会员资格后,提供交易资源信息服务、碳资产评估、碳审计、双碳政策研究、碳标签服务、碳中和服务、企业低碳发展路径设计等相关咨询服务的机构。 第十一条 合作类会员资格 申请合作类会员资格的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严格遵守本中心交易规则及各项业务细则; (三)具有良好的信誉,无违法违规行为;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对碳资产知识和碳交易有充分的了解,或持有相关行业从业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六)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合作类会员申报 合作类会员申报流程如下: (一)向中心提交如下材料: 1.合作类会员开户申请表; 2.合作类会员服务协议书; 3.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开户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开户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本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者材料。 (二)本中心进行材料收集、整理、核验工作,并进行初步审核; (三)初审通过后,本中心协助完成合作类会员资格的校验; (四)若初审未通过,本中心可提出相关建议并进行专业指导,直至符合要求; (五)申请机构通过本中心的最终审核后,在收到通知10个工作日内与本中心签订相关协议,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权利 会员在本中心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本中心从事经批准的交易类业务; (二)通过本中心获取碳交易相关信息和服务,优先享受业务推介; (三)参加本中心组织的会员培训及交流活动; (四)向本中心提出定制化的业务需求并开展合作; (五)对本中心会员管理工作提出建议; (六)享有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义务 会员在本中心承担以下义务: (一)依法开展相关业务,遵守本中心相关管理制度; (二)接受本中心的监督和管理,积极配合本中心对会员的定期及不定期检查或抽查; (三)及时向本中心反映、反馈交易相关信息,特别是可能或正在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信息; (四)及时报告会员自身的重大信息变更; (五)接受本中心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 (六)不向第三方泄露本中心及涉及各方的商业机密; (七)按本中心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八)其他应当承担的义务。 会员违反上述义务的,应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相关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并且本中心有权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其实施自律管理。 第十五条 会员报告 会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在情况出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中心提出书面告知: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经营范围或联系人的联系方式; (四)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五)发生重大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 (六)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监管机关立案调查、处罚或者受到其它交易所处罚; (七)中心接到第三方对会员的情况反映、投诉、或举报,并通知会员单位后; (八)本中心要求报告的其它情况。会员信息变更完成后,本中心根据需要在官方网站上对变更信息进行公告。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会员年检 本中心实行会员资格年检制度,重点检查以下方面内容: (一)每年按时缴纳相应费用; (二)每年报送业务开展情况; (三)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报告义务。 第十七条 自律管理 本中心将根据会员机构及其所属从业人员的市场违规情况,对其实施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 (一) 谈话提醒; (二) 书面警示; (三) 责令整改。 第十八条 会员资格暂停 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中心有权暂停其会员资格,并要求限期整改(主动申请暂停的除外): (一)不遵守本中心相关业务规则,扰乱、操纵市场; (二)不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三)日常业务行为违背诚信原则; (四)受到行政处罚; (五)不配合接受本中心相关检查; (六)主动向本中心申请暂停会员资格; (七)未经本中心批准,擅自以本中心名义组织展览、技术培训、信息咨询活动,或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的活动; (八)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况。 当暂停事由消除后,本中心根据会员申请决定是否恢复其会员资格。会员资格的暂停或恢复,本中心将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 会员资格取消 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中心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违法乱纪、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者; (二)违反本中心交易规则及相关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 (三)一年内两次被暂停会员资格,且会员资格被暂停后,仍不按要求进行整改; (四)日常业务行为违背诚信原则,造成重大损失; (五)对外进行虚假宣传活动; (六)依法被停业整顿、撤销、解散或宣告破产; (七)不再具备会员资格和条件的; (八)主动向本中心申请放弃会员资格; (九)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况。 会员资格被取消时,会员应办理如下事项: (一)解除或履行全部相关合同; (二)退还各类相关材料; (三)有开设交易账户的,出售或通过注册登记系统转移或转出全部交易资金; (四)按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会员资格被取消后,本中心将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告,会员此前所缴纳的相关费用本中心不予退还。 第二十条 会员责任追究 会员因违反本中心会员管理规则及其他业务规则给本中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会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中心会员管理规则、其他业务规则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会员禁止 经本中心认定的会员资格不得转让。禁止以承包、抵押、出租等任何方式私下转让会员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甘肃省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至甘肃省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官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