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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碳排放权交易规则(暂行)

发表时间:2023-11-27 16:4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低碳发展,规范碳排放权交易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护市场参与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甘肃省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中心”)碳排放权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市场参与人应遵守本规则及相关细则。

  第二章 交易标的物种类及交易时间

  第四条 在本中心交易的标的物为:

  (一) 飞天碳;

  (二) 经国际机构认定的各类碳汇品种;

  (三) 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碳汇品种。

  第五条 本中心交易的标的物采用单个计量单位独立交易,计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e)当量”。每单位标的物为1吨二氧化碳当量的自愿减排量。市场参与人可以同时买卖一个或多个标的物。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吨。

  第六条 本中心交易时间为北京时间每周周一至周五9:30-11:30,13:00-15:00;国家法定节假日和本中心公告的休息日不进行交易。交易时间内因故停止交易的,交易时间不作顺延。根据市场情况,本中心有权调整交易时间。

  第三章 市场参与人

  第七条 市场参与人须为本中心会员,包括:国内外机构、企业、组织和符合本中心要求的个人均可参与本中心标的物的交易。

  本中心制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方核查机构、结算机构不能参与本中心标的物的交易。

  第八条 市场参与人参与本中心碳排放权交易,应当在本中心开立实名交易账户。每个市场参与人只能开设一个交易账户。市场参与人应妥善保管交易账户和密码,不得将本人的账户出借或提供给他人使用。市场参与人交易账户下发生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市场参与人的自主行为,由市场参与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 市场参与人应保证提交的交易账户开户资料真实、有效、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市场参与人应依法纳税和向本中心缴纳一定比例的交易服务费,具体收取比例以公告为准。

  第十条 市场参与人须在本中心指定结算银行开立资金账户,并向本中心申请开立的交易账户存入资金,用以保障成交价款及各项费用的支付。

  第十一条 因标的物价格变化、未及时使用或转让等引起的风险和损失,由市场参与人自行承担。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二条 本中心采用摘挂牌预售、摘挂牌转让等交易方式。

  第十三条 市场参与人进行交易时,应通过本中心交易系统进行申报。申报是指市场参与人提交标的物交易指令的行为。

  第十四条 市场参与人申报买卖交易标的物的数量,最小交易单位为1批,并按照整数倍进行交易,最大交易量10000批(具体以上市公告为准)。

  第十五条 市场参与人向本中心交易系统提交的申报被交易系统接受后即刻生效,并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有效,交易参与人交易账户内相应的资金和交易标的物即被锁定。未成交的买卖申报可以撤销。如未撤销,未成交申报在该日交易结束后自动失效。买卖申报在交易系统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买卖双方应当承认交易结果,履行结算交收义务。成交结果以本中心交易系统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第一节 摘挂牌预售交易

  第十六条 摘挂牌预售交易是指在本中心规定的交易时段内,采用预先支付订金的方式将标的物通过交易系统进行买卖操作。

  第十七条 本中心对标的物实行日议价区间限制,议价幅度比例为5%。超过议价区间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议价区间的最高价格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1+5%),最低价格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1-5%)。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小数点后两位。

  日开盘价为该标的物当日协商报价产生的成交价格,协商报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协商报价后的第一笔成交价格为开盘价。日结算价为交易收盘前最后30分钟成交数量的加权平均价。若当日无成交,结算价为昨日结算价。

  第二节 摘挂牌转让交易

  第十八条 摘挂牌转让交易分为公开转让和协议转让,由卖方提出申请,经本中心同意后挂牌。

  第十九条 公开转让是指卖方将标的物在本中心交易系统发布挂牌转让信息,在挂牌期限内,接受意向买方买入申报,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当交易达成后,双方履行交付义务,本中心将标的物移交给买方交易账户,将交易价款移交至卖方交易账户。

  第二十条 协议转让是指卖方指定一个或多个买方为交易对手方,买卖双方场外协商确定交易品种、价格及数量,签订转让意向,并在交易系统内以标的物摘挂牌的交易方式完成转让协议。

  转让意向自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有效,对于超过十个工作日未能成交的,本中心有权拒绝挂牌。

  第二十一条 系统成交完成后,双方履行交付义务,本中心将标的物移交给买方交易账户,将交易价款移交至卖方交易账户。

  第五章 结算

  第二十二条 本中心指定结算银行负责交易资金的结算。结算是指本中心根据交易结果和《甘肃省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碳排放权交易结算细则(暂行)》,通过指定结算银行对市场参与人进行结算。

  第二十三条 本中心实行当日结算制度。当日交易结束后,本中心对市场参与人的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等款项进行结算。市场参与人可通过本中心交易系统获取本人的相关的结算数据。

  第二十四条 市场参与人对于当日结算数据持有异议的,应在下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中心提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则视作市场参与人认可结算数据。

  第六章 标的物登记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中心对标的物登记数据进行管理;未经本中心同意,任何人不得将本中心数据和资料用于商业目的。

  第二十六条 本中心工作人员及知晓相关数据和资料的机构和个人,依法对标的物登记业务有关的数据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七条 因司法机关和碳排放权交易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查询或冻结相应标的物的,本中心审核其主体身份和相关书面查询文件等法律依据后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标的物因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致使市场参与人无法履行交易时,本中心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本中心披露的信息包括实时交易信息、本中心发布的公告信息以及要求披露的其它相关信息。

  第八章 监管与争议处理

  第三十条 本中心可以对特殊处理的标的物和价格异常波动的标的物实施风险警示、暂停交易、特殊处理及特别停牌等监管措施;

  因上述监管措施造成的损失,本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为防范市场风险,本中心可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标的物日议价区间限制幅度、限制出入金等风险控制措施。本中心制定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对风险管理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中心有权对市场参与人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市场参与人应接受本中心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中心对交易账户的相关情况进行监督。市场参与人在账户开立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本中心可对违规市场参与人的账户采取限制使用等处置措施。因违反本中心相关规定被取消交易资格的,不再享有交易权,其标的物应限期退出或线下协议转让。

  第三十四条 若市场参与人因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导致其市场参与人权利受到限制的,本中心有权停止其交易。

  第三十五条 市场参与人严重违反本规则及相关细则的,本中心有权要求其做出改正,并采取暂停其交易资格、限制交易、取消交易资格等措施。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违规方承担。

  第三十六条 市场参与人在交易过程中对本中心行为存在异议的,应向本中心提出书面异议,本中心在接到书面异议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予以答复,根据实际状况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三十七条 本中心有权对违反本中心相关规定的市场参与人进行处置。对处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处置通知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向本中心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相关处置的执行。

  第三十八条 市场参与人与本中心之间发生纠纷时,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兰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本中心可以采取技术性暂停交易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因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的;

  (二)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调整的;

  (三)技术故障及意外突发事件;

  (四)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

  (五)其它不可归责于本中心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

  (六)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况。

  因上述原因引起交易信息传输发生异常或者中断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本中心不承担责任。

  导致技术性暂停交易措施的原因消失时,本中心及时恢复交易,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条 技术性暂停前交易系统已经达成的交易结果有效。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导致本中心无法采取技术性暂停措施的,本中心可以认定交易结果无效。

  第四十一条 因市场参与人的网络服务系统、设备等发生故障,影响市场参与人交易的,本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等因素需修改本规则时,本中心按调整后的法律、法规、政策进行修改。市场参与人承诺遵守修改后的规则,并不得因此要求本中心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属于甘肃省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至甘肃省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官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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